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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师德法规文件盘点

发布日期:2019-09-19   来源:党支部   

近年来师德法规文件盘点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0年8月15日 教育部印发)

在进一步贯彻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通过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努力使广大教师做到:

要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行。

要宣传普及科学知识;不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不参与邪教活动。

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要为人师表,廉洁从教;不强制学生购买教学辅助材料,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向学生和家长索要财物,不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语言规范健康,行为举止文明礼貌;不赌博,不酗酒,言行不违反社会公德。

要努力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正确评价学生;不公开排列学生的考试名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

要密切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坚持进行家访;不指责、训斥学生家长。

要关心集体,尊重同事;不做有损集体荣誉和不利同志团结的事。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2014年1月11日

教师〔2014〕1号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上海市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三章  严格规范

第八条  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一)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透露学生信息。

第九条  严格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在职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教师相应处理:

(一)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  严格检查

第十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特别抓住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时机进行重点督查,对存在第八、九条情形的要严格查处,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第十一条  接到反映学校、教师可能存在第八、九条情形的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下讲、课上泛讲课下精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对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还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市教育督导、行政监察部门可直接进行查办。

 

奉贤区教育局关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为规范我区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树立教育系统良好的政风、行风、师风,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奉贤区师德建设“五不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本区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以及其他教育局下属单位等机构的教职员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理类别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四条给予教师相应处理的原则:

给予教师相应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给予教师相应处理的程序:

(一)调查:

学校在教育管理、师德自查及人民来信、来访、来电等途径中了解到教师可能存在师德失范行为,要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根据需要,教育局职能科室也可直接进行调查。调查要以事实为依据,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

(二)处理:

根据调查结果,学校校务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建议,并报区教育局。作出正式处理前,学校应将有关处理意见及依据告之当事教师。当事教师有提出申辩的权利。

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有第三条所列行为,且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三)解除:

受处分的期限:通报批评为一次性处分,不设期限;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教师除受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外,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由教师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报经区教育局批准后可解除处分。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讨论同意并报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教师受到降低专业技术、撤销专业技术或行政职务处分的,处分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第六条给予教师相应处理的权限:

(一)通报批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讨论并报区教育局决定,给予通报批评。

(二)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学校校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区教育局决定,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 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校务委员会提

出,区教育局决定,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董事会决定,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给予教师相应处理的要求:

(一)教师受通报批评,其当年度师德考核不得为优秀、绩效综合考评不得为最高等,并记入教师个人师德档案。

(二)教师在处分期间,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绩效综合考评为末等,并记入教师个人师德档案和人事档案;如为中共党员,视情况给予相应党纪处理。

第八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教师,视情节及需要,学校可以暂停其教学工作。暂停教师教学工作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区教育局备案。暂停教师教学工作时间不超过一年,暂停期内工资及绩效奖励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解释权归奉贤区教育局所有。

 

 

 

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

2015年8月17日

★《奉贤区教育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区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奉教〔201765

奉贤区教育局师德建设“五不准”实施细则(修订版)

“五不准”的内容

1、不准实施有偿补课(包括对学生的有偿托管)。严禁特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区“双名三优”、学校中层及中层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党员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托管。

    2、不准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为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或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

    3、不准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学生、家长钱物,向学生、家长推销商品或违规向学生收费。

4、不准有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侮辱学生的行为。

    5、不准在教育教学、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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